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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权转让合同中对电视剧物料交付期限存在两种不同的约定,依哪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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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02 12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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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权转让合同中对电视剧物料交付期限存在两种不同的约定,应以何为准?
电视剧或影片版权转让关系中,物料交付时间对受让方实现发行目的有重要影响。某些情形下,受让方将迟延交付物料作为约定解除事由。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两种不同的物料交付时间,行使约定解除权时应以何为准?甲乙签订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,
约定甲将某电视剧的完整版权转让给乙。就物料的交付,合同存在两项约定:A条: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文件或政府批文,在2021年12月31日前,甲应取得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,并按合同第六条约定向乙提供电视剧全部物料,否则乙有权解除合同,甲应在乙出具解约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第一笔版权转让费。B条约定:合同签署后10日内,
甲向乙移交手中的现有物料,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拍摄素材一套、剪辑素材盘一个等。甲应不晚于2021年6月30日前交付上述所有材料。如甲未按时交付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据此,合同中对物料交付时间存在不同的约定。乙以甲未在2021年6月30日前交付电视剧物料为由行使解除权。乙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合法?乙认为甲交付物料的期限应该在
2021年6月30日之前,甲未在该期限前交付物料,其有权解除合同。评判乙约定解除权行使是否正当取决于合同应如何解释。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,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,结合相关条款、行为的性质和目的、习惯以及诚信原则,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。首先,对于物料的交付时间,合同存在两项约定,且约定内容不同。从约定内容看,
不但约定交付的最迟时间不同,而且交付的物料内容也不同。由B条“合同签署后10日内,甲向乙移交手中的现有物料”的约定可知,甲向乙交付的是在签约后10日内甲已经产生的电视剧物料。双方对此约定的目的,是在签约时版权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已有物料,以便受让方合理使用。而A条约定期限是2021年12月31日前,
在交付完B条约定的物料之后又产生新的物料,或者如果签约后10日内甲未交付物料,那么至少也应该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交付。
其次,从违反约定的后果看,B条约定,如果甲未在签约后10日内交付物料,需要承担相应责任。具体应承担何种责任,合同并未约定。但A条却明确约定,如果甲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交付物料,法律后果是乙享有解除权,而对于解除的法律后果,双方约定甲应该在约定时间内退还收取的转让费。显然,从程度上看,A条远较B条严格,所承担的不利后果要严重得多。再次,退一步讲,即便二者约定的物料内容相同,但却约定不同的交付时间,对于债务人而言,在履行期限均有效的情形下,其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履行期限。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交付物料并不并不违约。
最后,按照一般的理解,当事人对同一物料不会约定两个不同的交付时间。如果约定两个交付时间,交付物料应该不同,在后期限的违反后果远较前者严重时,应以在后期限为最终截止期限。综上,尽管涉案合同约定不同的物料交付期限,但通过合同的解释规则可以确定,甲只有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未交付物料时,乙才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。故此,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并未产生。